服务协议

生效日期:2026 年 10 月 26 日

甲方:有点意思文旅科技(广西)有限公司 生效日期:2026 年 10 月 26 日 协议版本:V1.0


前 言

本协议由有点意思文旅科技(广西)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购买、下载、安装、激活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计调管家"软件的用户(下称"用户")共同订立,用以明确双方在软件使用许可及相关服务项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用户在使用本软件前,应当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特别注意本协议所载《特别提示》部分所列条款。用户下载、安装、激活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始使用本软件,即视为用户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的约束。

若用户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则为本协议之目的,实施上述下载、安装、激活或者使用行为的人员,应当被视为已获得该主体的合法授权,其行为后果由该主体承担。


特别提示

一、本协议由甲方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属格式条款。甲方已就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采取条首标识、字体加重、单独成章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

二、用户在使用本软件前,应当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本协议自用户在设备上完成下载、安装、激活或者其他首次使用行为时成立并生效,成立与生效的时点见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条款已在条首加注【特别提示】标识,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特别注意:

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五条 免责与责任限制,含按现状提供、数据损失风险的免责与免责条款的效力边界;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试用期满未留存数据的后果;

第四十七条 激活码的撤销;

第五十四条 授权异议与价款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服务的暂停与中止;

第六十二条 数据留存义务;

第七十二条之一 数据责任的划分;

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九条 用户的违约情形与损失赔偿范围;

第九十三条与第九十四条 本协议的变更及其异议;

第一百零九条 诉讼管辖;

第一百一十五条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

三、用户要求甲方就前列任一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说明的,可以通过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列联系方式提出,甲方应当予以说明。

四、用户可以便利、完整地阅览与下载本协议文本及其历史版本。甲方在官方网站上持续公布本协议的版本号与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缔约主体

1.1 本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有点意思文旅科技(广西)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本软件的开发者与著作权人。

1.2 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西路。

1.3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内容
微信 ydys_liangyejing
电话 15678850310
电子邮箱 530338074@qq.com

1.4 本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为本软件的用户。用户可以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1.5 用户因自身原因需要变更授权主体或者使用主体的,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二条 协议的性质与缔结

2.1 本协议是甲方向用户提供本软件使用许可及相关服务的框架性协议,自用户在设备上完成下载、安装、激活或者其他首次使用行为时成立并生效。

2.2 本协议项下的具体授权事项,包括使用者人数、设备数量、授权期间、价款等,以双方另行签署或者确认的订单、报价单、授权确认单或者其他书面凭证为准。前述凭证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前述凭证就该项具体事项的约定为准。

2.3 用户不得以其内部授权瑕疵为由,否认其所属主体已受本协议约束;本款不影响用户依法享有的权利。

2.4 用户拒绝接受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条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软件,并可以按照本协议第十章及《隐私政策》所述方式删除本机数据。

2.5 甲方已就本协议中免除或者减轻甲方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用户主要权利,以及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采取单独成章、标题列示与字体加粗等方式,提请用户予以注意。用户在开始使用本软件前,应当审慎阅读前述条款;对前述条款存在疑问的,可以在阅读后向甲方咨询。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1 本协议适用于本软件全部版本的桌面客户端与移动端应用程序,以及甲方向用户提供的与前述软件相关的激活校验、设备管理、技术支持等服务。

3.2 本协议不适用于下列事项,甲方就此另行制定规则或者另行签署文件的,按其约定执行:

3.2.1 甲方官方网站的浏览行为,但用户为取得本软件而实施的下载行为除外;

3.2.2 甲方将来可能提供的其他独立产品或者平台服务;

3.2.3 双方就具体项目另行签署的书面合同所约定的事项。

3.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构成甲方向用户转让本软件所有权或者其他完整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四条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协议中的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4.1 甲方:指有点意思文旅科技(广西)有限公司。

4.2 用户:指通过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软件使用授权,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本软件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4.3 本软件或者软件:指甲方自主开发并享有完整知识产权的名为"计调管家"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运行于 Windows 操作系统的桌面客户端、运行于 Android 操作系统的移动端应用程序,以及与之配套的安装包、更新程序与相关文档。

4.4 功能包:指本软件在安装后可供使用的功能模块集合,包括标准化行程文档的生成、编辑与导出,以及行程成本的录入、管理与自动计算等。

4.5 激活码:指甲方生成并交付给用户,用以开启本软件全部功能访问权限的授权凭证。每一个激活码对应一名使用者。

4.6 使用者:指实际获得并使用一枚激活码的自然人。一枚激活码在同一期间内仅供一位使用者使用。《隐私政策》所称用户限于作为个人信息主体的自然人,与本协议所称用户的范围不同,以各自文件的定义为准。

4.7 设备:指安装并运行本软件的计算机设备与移动电话等技术装置。为便于管理,设备区分为计算机设备与移动电话设备两类,分别计数,互不占用配额。

4.8 设备配额:指一枚激活码项下允许同时绑定的设备数量上限,包含默认配额与经加购后增加的配额。

4.9 设备指纹:指甲方为识别具体设备而在设备激活过程中采集生成的机器特征值。

4.10 激活:指用户在设备上输入激活码并完成校验,使该设备取得本软件相应访问权限的过程。

4.11 解除激活:指用户在已绑定设备上主动注销绑定关系,从而释放相应设备配额的操作。

4.12 授权期间:指用户基于一枚激活码享有使用权限的期间,具体以该激活码所记录的起止时间为准。

4.13 试用期间:指用户在新设备上首次启动本软件后,无需支付价款即可使用本软件全部功能的期间。

4.14 业务数据:指用户在使用本软件过程中自行录入、生成、编辑并存储于本机的数据,包括景点信息、行程安排、报价方案、成本构成、客户资料及其他同类内容。

4.15 《隐私政策》:指甲方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计调管家隐私政策》,用以说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与保护规则,并可能由甲方不时修订。

4.16 官网或者官方网站:指甲方运营的信息发布平台,网址为 https://ydystravel.cn。

4.17 书面:除另有约定外,包括纸质文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以及其他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的形式。

4.18 导出文件:指用户使用本软件的导出功能所生成的 PDF 文档、长图及其他格式的文件。

4.19 品牌定制成果:指甲方依用户委托,在本软件基础上替换品牌标识、名称、配色、启动页等对外展示要素后所形成的定制版本。

4.20 企业客户:指购买本软件授权并将其分配给其员工、成员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协议文件的构成与效力顺序

5.1 本协议由正文、甲方发布并明示适用本协议的相关规则,以及双方就具体授权事项确认的订单、报价单、授权确认单等书面凭证共同构成。

5.2 本协议正文与前述相关规则、具体凭证之间发生冲突的,按下述顺序确定适用:

5.2.1 双方就特定事项另行签署的书面合同;

5.2.2 双方确认的订单、报价单、授权确认单等具体凭证;

5.2.3 本协议正文;

5.2.4 甲方发布的相关规则。

5.3 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优先适用《隐私政策》。《隐私政策》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协议。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产品说明

第六条 服务概述

6.1 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用户提供本软件的有限使用许可,以及与该使用许可相关的激活校验、设备管理等必要的服务支持。

6.2 甲方向用户提供本软件的方式,包括通过官方网站提供安装包下载、通过甲方指定的沟通渠道交付安装包等形式。

6.3 甲方有权要求用户在下载、安装与使用本软件的过程中,提供与授权核验有关的必要信息。用户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性。

第七条 软件功能范围

7.1 本软件面向旅行社计调人员进行日常业务作业而设计,主要可供用户实现下列事项:

7.1.1 生成标准化行程文档,包括行程简表与行程详表,并支持插图排版;

7.1.2 将行程文档导出为 PDF 文件或者长图文件;

7.1.3 录入、维护并自动计算行程报价,其成本项包括门票、景交、车辆、导游、酒店、用餐及其他成本项目;

7.1.4 建立并维护用户自己的景点信息库;

7.1.5 导出与导入业务数据包。

7.2 本软件的具体功能、界面布局、输出格式与操作方式,以甲方所发布的相应版本为准。甲方不保证任何功能在任何版本中均予保留。

7.3 本软件的运行结果仅供用户业务参考,不构成任何会计、税务、法律或者其他专业意见。用户对外出具行程文件、报价单或者其他业务文件时,应当自行完成审核、确认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 设备形态与运行环境

8.1 本软件当前提供下列两种形态:

8.1.1 运行于 Windows 操作系统的桌面客户端;

8.1.2 运行于 Android 操作系统的移动端应用程序。

8.2 用户应当自行准备符合本软件运行要求的设备、操作系统与其他软硬件环境,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8.3 甲方可以通过版本说明、安装说明或者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方式,公布本软件推荐或者支持的系统版本、硬件配置与其他运行要求。用户设备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可能导致软件无法安装、启动或者部分功能受限,甲方不承担责任。

8.4 甲方有权根据技术发展与兼容性情况,对本软件所支持的操作系统版本范围作出调整。前述调整可能致使特定旧版本的操作系统无法继续使用本软件。

第九条 联网功能的用途与范围

9.1 本软件的行程编制与报价计算功能在本地运行,不依赖网络即可使用。

9.2 本软件在联网状态下,仅用于下列两项目的:

9.2.1 校验激活码的有效性,以确认用户的授权资格与授权期间;

9.2.2 记录设备指纹,以判断相应设备是否已经完成激活、是否需要占用设备配额。

9.3 除前款列明的用途或者用户主动发起的操作外,本软件不在后台向甲方服务器传输用户的任何业务数据。

9.4 用户在离线状态下使用本软件的,本软件可能无法完成激活校验。激活码在离线状态下的可用性期间,以相应版本的实际处理规则为准。

第十条 同步方式

10.1 同一激活码项下的多设备之间,可以通过本软件提供的数据包导出与导入功能实现数据流转。

10.2 计算机设备与移动电话设备之间的同步,由用户在客户端手动触发;本软件不提供服务器端的数据中转,也不提供自动、实时、持续的云端同步。

10.3 用户应当知悉并确认:手动触发的同步仅在进行同步操作的当时发生效力;未进行同步操作的设备,其所存数据保持相互独立,彼此不必然一致。因未同步、延迟同步、重复同步或者中断同步所导致的数据差异、覆盖、丢失或者其他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10.4 用户对多台设备进行协同使用的,应当自行建立并遵守内部数据管理秩序。

第十一条 服务地域与可用性

11.1 用户可以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本软件的地域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及甲方服务器的可服务范围为限。

11.2 甲方有权基于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考量,对特定地域的可服务性作出限制、中止或者调整。

11.3 甲方向用户提供本软件所必需的网络服务可能因网络运营商、电力供应、设备性能等因素而中断或者劣化,甲方不就前述因素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版本迭代与服务变更

12.1 甲方有权根据技术进步、缺陷修复、功能优化、法律与政策变化等情形,对本软件进行更新、升级、改造或者调整,包括增加、变更、合并或者删减功能模块。

12.2 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对新版本采取增量更新、整包替换或者其他交付方式。用户可以按甲方提供的方式完成更新,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更新说明。

12.3 因版本更迭导致的界面变化、操作习惯变化、文件格式变化或者其他变化,不构成甲方的违约,但因版本更迭致使本软件主要功能无法实现的除外。

12.4 甲方计划停止提供本软件某一版本或者停止提供本软件整体服务的,应当尽可能提前以官方网站公告、书面通知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告知用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十三条 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13.1 甲方向用户提供与授权核验、设备管理、安装部署、数据迁移相关的基础性技术咨询与协助,具体渠道以本协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为准。

13.2 下列事项不属于甲方的服务范围,甲方可以拒绝提供,或者另行协商有偿提供:

13.2.1 对用户自有设备、操作系统、第三方软件的安装、维修、配置与故障排除;

13.2.2 对用户自行录入的业务数据的勘误、补录、恢复与重构;

13.2.3 对用户内部管理流程、业务方案的咨询;

13.2.4 其他不属于软件使用许可合理延伸范围内的事项。

13.3 甲方可以公布售后服务的响应时段与处理时限。前述安排不构成对具体响应时限的承诺,甲方应当按诚实信用原则尽合理努力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服务范围的排除

14.1 本协议项下服务以软件使用许可及与之直接相关的技术服务为限。

14.2 甲方不因本协议而向用户提供旅游线路设计、旅游资源采购、客源组织、票务或者行程代理、旅游业务经营等任何业务性服务,也不参与用户与其客户之间的交易关系。

14.3 用户以其自身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后果,由用户独立承担,与甲方无涉。


第三章 授权范围与使用规则

第十五条 授权标的

15.1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用户授予的,是就本软件享有的有限使用的权利。

15.2 前述授权不构成买卖、不构成所有权的转移,也不构成对用户就本软件任何权利的处分。本软件及其一切复制件的所有权,始终归属于甲方。

第十六条 授权单位与计数规则

16.1 本软件的授权以激活码为单位计量。1 个激活码 = 1 位使用者,默认含 2 台电脑。

16.2 多人使用的,应当按使用者人数分别购买相应数量的激活码,做到一人一枚,各自激活各自的设备。

16.3 同一枚激活码项下,计算机设备与移动电话设备分开计数,互不占用。即一枚激活码所包含的计算机设备配额,仅可用于绑定计算机设备;其所包含的移动电话设备配额,仅可用于绑定移动电话设备。

16.4 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多枚激活码的设备配额合并使用,也不得将一枚激活码的配额分配给其他激活码的使用者。

第十七条 使用者人数的确定

17.1 使用者人数以实际需要使用本软件的自然人人数为准,而非以设备数量、业务量、机构部门数量或者其他标准为准。

17.2 用户所属人员的岗位、职责或者用工关系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按实际使用人数计算授权数量的规则。

17.3 用户对使用者人数存在疑问的,可以向甲方咨询后确定购买方案。

第十八条 设备配额

18.1 一枚激活码的默认设备配额为二台计算机设备。

18.2 用户需要在默认配额之外增加设备的,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三条所列加购项另行购买。

18.3 用户实际绑定的设备数量达到该激活码的设备配额上限后,如需新增设备,应当先行加购设备或者解除既有设备的绑定关系。

第十九条 授权的限制

19.1 甲方就本软件授予的许可为非独占、不可转让、不可再许可的使用许可。

19.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9.2.1 将本软件或者其安装包复制后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19.2.2 将本软件出租、出借、分许可、再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19.2.3 利用本软件向第三方提供数据处理、文档代做或者其他经营性服务;

19.2.4 将本软件用于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目的。

19.3 用户仅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本软件。

第二十条 权利保留

20.1 本协议未明确授予用户的权利,均由甲方保留。

20.2 甲方未就某项行为作出明示许可或者未就某项违约行为即时追究责任,均不构成对该项权利的放弃或者对该项行为的许可。

第二十一条 授权的核验

21.1 甲方有权通过激活码校验、设备指纹比对、启动时限巡查等技术手段,核验用户的授权资格与使用状况。

21.2 甲方发现用户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所购授权不符的,有权向用户核实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价格、加购与折扣

第二十二条 计费基准

22.1 本软件的计价单位为枚——每一枚激活码对应一位使用者。

22.2 基准价为一位使用者含二台计算机设备的情形,按下列价格执行:

付费方式 价格 说明
月付 ¥29.9 按月计价
季付 ¥79 该时段合计价格
半年付 ¥139 该时段合计价格
年付 ¥239 该时段合计价格

22.3 季付、半年付与年付款项,均为相应期间的合计价格。前述系列价格的适用期间依次为三个月、六个月与十二个月。

22.4 前述各期间合计价格系折后价格,不以月付价格乘以相应月数的方式推算适用。用户不得据此主张任何差额。

第二十三条 加购设备价款

23.1 用户需要在默认配额之外增加设备的,按下列加购项价目表支付价款:

加购项 月付 季付 半年付 年付
加 1 台手机 +¥10/月 +¥26 +¥47 +¥80
加 1 台电脑 +¥15/月 +¥40 +¥70 +¥120

23.2 加购的设备绑定于该枚激活码项下,随该激活码的授权期间同时起止。

23.3 加购项的价格随用户所选付费方式确定;同一枚激活码不得混用不同付费方式的价目。

23.4 用户加购移动电话设备的,该枚激活码方予授予移动电话端的访问权限;未加购移动电话设备的激活码,不得用于移动电话端的激活。

第二十四条 集采折扣

24.1 用户一次购买多枚激活码的,按下列标准就整单价款给予折扣:

单笔订单激活码数量 折扣
达到或者超过 5 枚 整单 8.8 折
达到或者超过 10 枚 整单 7.8 折

24.2 集采折扣以单笔订单中的激活码数量计算,不以设备数量计算。

24.3 同时满足前款所列两档标准的,按折扣幅度较低的一档执行,不重复叠加。

第二十五条 折扣的叠加与适用范围

25.1 集采折扣与所选付费方式所对应的期间折扣可以叠加,按各项折扣系数连乘的方式合并计算。

25.2 折扣作用于整单价款,包括该订单各枚激活码项下经加购的设备所对应的价款。

25.3 折扣不适用于本协议第三十一条所述的品牌定制服务费用。

25.4 用户就同一笔订单不得重复主张其他未事先确认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价款支付与结算

26.1 用户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订单或者报价单所载明的金额、币种与支付期限支付价款。

26.2 甲方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或者经指定沟通渠道告知的方式,提供支付渠道。用户通过前述渠道完成支付并到账后,甲方方予生成并交付激活码。

26.3 价款未足额到账的,甲方有权不予发码或者不予延长授权期间,且不承担迟延责任。

26.4 用户在支付过程中应当自行核对收款主体与金额。因用户自身操作失误所导致的错付、重复支付或者其他损失,由用户自行向责任方主张。

第二十七条 发票与税费

27.1 甲方可以按照现行有效的税收规定为用户开具相应发票。甲方公示的价款为含税价格。用户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通过甲方公布的联系方式提出申请,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交易情况开具发票;发票种类与开具方式以甲方当时的明示说明为准。

27.2 前款事项确定后,由双方在订单或者书面凭证中另行载明,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价格调整

28.1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状况、成本变化、市场情况或者功能调整,对价目表作出修订。修订后的价格经甲方在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合理渠道公示后,对新发生的交易适用。

28.2 已完成的交易仍按其达成时所确认的价格执行,至相应的授权期间届满为止。

28.3 用户在本协议项下不享有要求甲方继续按既往价格续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价款计算的查询与复核

29.1 用户可以就其订单的价款计算方式向甲方提出查询。

29.2 甲方发现计算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在核实后向用户退还多收款项或者就少收款项与用户另行协商。


第五章 品牌定制服务

第三十条 服务内容

30.1 甲方可以根据用户需要,为用户提供品牌定制服务,即为特定用户制作带有其自有品牌标识的本软件安装包。

30.2 品牌定制服务以一次交付安装包为限,包含一次品牌出包。

30.3 品牌定制的交付物形式、所含要素以及所需的素材清单,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第三十一条 服务费用

31.1 品牌定制服务的收费标准为 ¥599/次。

31.2 前述费用为软件出包服务的服务费,不含本软件的授权费用。用户如需取得使用授权,应当另行按使用者人数购买相应数量的激活码。

31.3 品牌定制服务费用不适用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五条所述的折扣安排。

第三十二条 交付与验收

32.1 用户应当向甲方提供完整、清晰、可用的品牌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标识、标语与配图。

32.2 甲方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素材之日起,在双方书面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出包并交付。

32.3 用户应当在收到交付物后及时核验。认为存在不符情形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合理期限自甲方完成交付并通知用户之日起算;逾期未提出的,视为验收合格,但存在双方书面确认的未完成事项的除外。

32.4 因用户提供的素材不符合技术要求或者中途撤回、多次变更素材所导致的工期延长与额外支出,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三条 品牌要素的变更与再次出包

33.1 品牌定制服务不含免费的后续品牌更新。

33.2 用户需要更换名称、标识、标语、配图或者其他品牌要素并重新出包的,应当按第三十一条所述标准另行支付费用。

33.3 因本软件版本升级而需要重新制作品牌安装包的,同样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品牌素材的合法性保证

34.1 用户应当保证其对所提供的全部品牌素材享有合法权利,且该等素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34.2 因用户提供的素材引发第三方主张权利的,由用户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用户应当予以赔偿。

34.3 甲方经初步核实发现用户提供的素材存在明显侵权情形的,有权中止或者终止品牌定制服务。已收取费用的处理,按已完成的工作量与双方约定确定;双方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 品牌定制与软件授权的独立性

35.1 品牌定制仅涉及安装包外层呈现的品牌要素,不改变本软件的权利归属,也不改变本协议项下的授权规则。

35.2 品牌定制安装包仍受本协议全部条款的约束,使用该安装包的人员与设备均须按本协议的规定取得授权。

35.3 品牌定制服务终止或者用户停止使用授权,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 试用

第三十六条 试用的取得方式

36.1 新设备首次启动本软件即自动开始全功能试用。

36.2 用户无需为取得试用而提供支付账号、预先绑定支付工具或者设定密码。

36.3 除用户另行提出并经甲方确认的情形外,同一台设备在第一次启动之后再次安装或者重装本软件的,不再另行起算新的试用期间。

第三十七条 试用期间的功能范围

37.1 试用期间内,本软件提供的功能范围与付费授权情形下的功能范围一致,功能不受限制。

37.2 试用期间届满后,未在有效授权状态下的设备将无法继续使用本软件的相应功能,直至用户完成购买与激活。

第三十八条 试用期间的数据处理

38.1 用户在试用期间录入的业务数据,按本协议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所述规则存储于用户本机,处理方式与付费授权期间一致。

38.2 用户可以随时导出数据包留存,也可以卸载本软件并删除本机数据目录的方式清除全部本机业务数据。

【特别提示】第三十九条 试用期满后的处理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39.1 试用期间届满前,本软件可以向用户作出到期提示。用户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决定是否购买授权。

39.2 用户决定购买并完成激活的,其在试用期间所录入的本机业务数据继续可用,无需重新录入。

39.3 用户决定不购买的,应当自行导出并留存所需数据,并可以继续使用本软件的数据导出功能。就因用户未及时导出或者自行删除所致、且本可以通过数据备份避免的损失部分,用户不得向甲方主张赔偿。


第七章 设备、激活与换机

第四十条 激活码的交付与保管

40.1 甲方在价款到账后生成并向用户交付激活码。交付方式可以为书面交付、电子邮件交付或者经双方确认的其他电子方式交付。

40.2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激活码,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公开。

40.3 因用户保管不善、遗失、泄露或者其他自身原因所致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激活

41.1 用户在设备上输入有效激活码并完成校验后,该设备即与该枚激活码建立绑定关系,并占用相应的设备配额。

41.2 用户应当保证在激活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在设备上使用其本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操作系统。

41.3 激活完成后,该枚激活码的使用者即应以本人的实际使用行为为准。

第四十二条 重复激活的处理

42.1 同一台设备重复激活的,不占用新的设备名额。

42.2 已经绑定的设备卸载后重新安装并再次激活的,不额外占用该激活码的设备配额。

第四十三条 设备配额用满时的处理

43.1 用户拟激活的设备数量超出该枚激活码剩余可用配额的,激活流程将列示同类型的已绑定设备,由用户自行选择顶替的对象。

43.2 前述顶替按下列规则执行:计算机设备仅可由已绑定的计算机设备予以顶替,移动电话设备仅可由已绑定的移动电话设备予以顶替;正在申请激活的设备不得顶替其自身。

43.3 用户选定顶替对象并完成确认后,被顶替的设备即解除绑定关系,其原占用的配额由新设备使用。

43.4 用户可以通过第四十四条所述的解除激活方式实现相同的效果。

第四十四条 解除激活与换机

44.1 用户更换设备的,应当在原有设备上执行解除激活操作,释放相应配额后,再在新设备上完成激活。

44.2 用户无法自行在原有设备上解除激活的,可以向甲方申请协助处理。甲方在处理前有权核验用户的身份与授权信息。

44.3 原有设备已无法启动、灭失或者被盗的,用户可以向甲方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信息,由甲方按其处理规则决定是否协助解除绑定。

44.4 在原有设备解除绑定之前新设备进行激活的,按第四十三条所述的顶替规则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业务数据的迁移

45.1 更换设备或者新增设备的,用户的业务数据可以通过本软件提供的数据包导出与导入功能完成迁移。

45.2 数据迁移由用户自行操作。因用户未导出、未导入、覆盖错误、操作不当或者其他自身原因所致的数据差异、遗漏、丢失或者其他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45.3 甲方不提供用户本机数据的云端存储与代为迁移服务,但可以根据第六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引。

第四十六条 设备配额的调减

46.1 用户减少设备配额的,超出调整后配额部分的绑定设备将被裁剪,即解除其绑定关系。

46.2 被前述裁剪所保留的设备,按设备最近一次的活跃时间确定,即保留最近活跃的设备。甲方应当在执行裁剪前通知用户并说明前述保留规则,但因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络或者情况紧急的除外。

46.3 配额调减不影响该枚激活码项下其余设备的正常使用。

【特别提示】第四十七条 激活码的撤销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47.1 撤销激活码将导致该枚激活码项下所有已绑定设备立即失效。

47.2 甲方仅在下列情形下执行撤销操作:

47.2.1 用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核验身份后确认;

47.2.2 用户存在本协议第九十五条所述的违规使用情形。

47.3 因撤销操作所致的全部后果,包括被作废设备无法继续使用本软件的后果,由用户承担,但因甲方过错所致的除外。

47.4 甲方在执行撤销操作前,应当提示用户及时导出本机业务数据,并给予合理的导出期间,但因情况紧急、用户正在实施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立即制止的情形的除外。

47.5 用户未在甲方所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导出的,其后因本机业务数据无法导出所致的后果,由用户承担。甲方不具备代为导出本机业务数据的能力,详见第六十七条第四款。

第四十八条 设备信息的处理依据

48.1 甲方在为本章所述各项操作时所采集与处理的设备指纹、激活记录、操作留痕等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或者与之相关的信息,其处理规则适用《隐私政策》。

48.2 甲方基于实现本章所述设备管理功能之目的处理前述信息,其合法性基础、告知事项与用户权利行使程序按《计调管家隐私政策》确定。用户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将授权分配给其员工、成员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该企业客户应当依第七十条之一的规定履行告知与取得同意的义务。


第八章 续费、变更与退款

第四十九条 授权期间与到期提示

49.1 一枚激活码的授权期间,按其生成时所载明的起止时间确定。各付费方式所对应的授权期间长度,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为准。

49.2 授权期间届满前,本软件可以向用户作出到期提示。

49.3 用户应当在授权期间届满前自行决定是否续费。甲方未作出提示或者提示未及时到达的,不构成授权期间的延长,也不构成甲方的违约。

第五十条 续费与期间顺延

50.1 用户在授权期间届满前续费的,续费期间自原到期日顺延计算。

50.2 用户所持有的激活码已经过期后再行续费的,新的授权期间自续费当日起算,此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不予补计。

50.3 续费的价格按甲方届时适用的价目表执行。

50.4 用户续费的付费方式与原有付费方式不一致的,自续费当日起按新的付费方式确定其后各期的价款与授权期间长度。

第五十一条 加购设备的变更与补充价款

51.1 用户在授权期间内加购设备的,加购自甲方完成相应配置调整之时起立即生效。

51.2 加购设备的价款按第二十三条所列加购价目计算,并按加购项线性补收。

51.3 补收款项的金额,依据该枚激活码剩余授权期间与所选付费方式的对应关系确定。

51.4 加购不延长既有授权期间,也不重新计算该枚激活码的其他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未续费的后果

52.1 用户在授权期间届满后未完成续费的,其于该枚激活码项下享有的使用权限终止,相关设备将无法继续使用本软件的相应功能。

52.2 用户本机所存储的业务数据不因授权终止而被删除。用户可以随时导出数据包,也可以卸载本软件并删除本机数据目录的方式清除全部本机业务数据。

52.3 甲方依《计调管家隐私政策》第二十七条所列期限保存用户的激活记录、设备绑定记录与操作留痕。保存期限届满后,甲方可以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该等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授权事项的其他变更

53.1 用户需要调整使用者人数、设备配额、付费方式或者其他授权事项的,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53.2 甲方根据自身处理规则与当时的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同意以及如何调整,并就由此产生的价款变化与用户协商确认。

53.3 因前款变更所导致的价款调整、授权期间重算或者其他后果,自双方确认之时或者甲方所指定的时间起生效。

【特别提示】第五十四条 授权异议与价款处理

54.1 用户对所取得授权的范围、授权期间、设备配额或者其他授权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知悉相关事项之日起向甲方提出,并说明具体事由。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受理并作出回应,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处理方式。

54.2 双方就前款处理方式达成一致的,按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执行;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本协议第十七章的规定解决争议。

5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就相应的授权期间退还或者减免价款:

54.3.1 甲方未依本协议交付激活码或者未完成相应配置变更,经用户书面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用户要求退还款项的;

54.3.2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使用户在已付价款的授权期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本软件,且经双方确认或者经有权机关认定属实的,就无法使用期间所对应的价款,按未履行期间的比例退还;

54.3.3 甲方依第二十九条核算后发现多收款项的;

54.3.4 甲方依本协议终止用户授权或者撤销激活码,而该终止或者撤销非因用户违约或者违规使用所致的,就尚未履行期间所对应的价款,按未履行期间的比例退还;

54.3.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双方另行约定应当退还的其他情形。

54.4 本软件系通过信息网络下载并安装的计算机软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商品。用户在新设备上首次启动本软件即自动开始全功能试用,其可以在试用期间完整查验本软件的功能、性能与适用范围,并据以作出购买决定。用户完成购买与激活的,视为其已完成前述查验。

54.5 前款规定不影响用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其他法律规定,就本软件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所享有的退货、退款、解除与其他救济权利。

54.6 除本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外,甲方不就退款事宜设定统一适用的固定标准。用户提出其他退款请求的,甲方可以结合用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剩余授权期间、设备绑定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形,在个案中与用户协商确定。甲方不得以本款排除或者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权利。

54.7 用户提出退款请求的,应当通过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列联系方式向甲方提出,并说明请求所依据的事由与拟主张的金额。甲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核验并答复;经核验成立的,应当在双方确认的期限内完成退款。

54.8 用户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本条第三款第二项与第四项所列按比例退还的安排,可以由双方在订单、报价单或者授权确认单中另行约定。

【特别提示】第五十五条 服务的暂停与中止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55.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暂停或者中止为用户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务:

55.1.1 用户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后仍未支付;

55.1.2 用户涉嫌违反本协议第九章所列义务,且需在核实期间先行制止;

55.1.3 用户设备疑似被用于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破坏软件正常运行的活动;

55.1.4 存在其他确有必要先行制止的法定事由。

55.2 中止事由消除后,甲方可以恢复相应服务。

55.3 中止期间不中止授权期间的连续计算,但因甲方原因所致的除外。


第九章 用户义务与使用规范

第五十六条 遵守法律规范

56.1 用户在使用本软件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利用本软件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56.2 用户应当自行取得从事其经营活动所需的许可、资质或者备案,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按人数购买与使用

57.1 用户应当按实际使用人数购买相应数量的激活码。

57.2 一枚激活码仅供一位使用者使用。

57.3 用户不得以轮换、交替、共享、集中投放或者其他方式,使一枚激活码为多名人员实际使用。

第五十八条 激活码的专有使用

58.1 用户不得将其所持有的激活码转借、出租或者转卖给任何第三方。

58.2 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激活码公开发布于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到论坛、社交平台、即时通讯群组、网盘、代码托管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或者半公开的渠道。

58.3 用户发现其持有的激活码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处理。

第五十九条 禁止规避技术措施

59.1 用户不得对本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反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探究本软件的源代码、算法与结构。

59.2 用户不得破解本软件,不得修改本软件的激活流程、授权校验机制或者其他技术保护措施。

59.3 用户不得制作、传播用于绕过激活校验的程序、脚本、补丁、注册机或者其他工具。

59.4 用户不得利用网络隔离、时间篡改、伪造指纹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规避激活校验与授权期间的限制。

第六十条 禁止对外传播安装包

60.1 用户不得将本软件的安装包、升级包或者破解后的程序版本,以复制、上传、传播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60.2 用户不得在其自有或者控制的服务器、网盘或者网站中对外提供本软件的下载。

60.3 用户不得删除、遮盖或者篡改本软件中的著作权标识、商标标识、版本信息、许可声明或者其他权利管理信息。

第六十一条 业务内容的责任

61.1 用户对其自行录入的行程与报价内容负责。

61.2 用户应当确保其使用本软件所生成的文件、数据、报价或者其他成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

61.3 用户因其业务内容与客户、合作伙伴、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发生争议的,由用户自行处理并独立承担责任。

61.4 甲方不参与用户业务内容的形成,对用户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审查义务。

【特别提示】第六十二条 数据留存义务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62.1 用户应当自行承担本机业务数据的备份与安全保管责任。

62.2 甲方提示用户利用本软件提供的数据导出功能,定期导出并留存业务数据包。

62.3 用户未导出并留存业务数据包,致使数据损毁、丢失、灭失而无法恢复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六十三条 运行环境的自备与维护

63.1 用户应当自行提供并维护设备、操作系统、网络接入以及其他运行环境。

63.2 用户应当自行防范计算机病毒、恶意程序、勒索软件以及其他安全威胁,并自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3.3 用户不得将本软件安装运行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被非法入侵或者被用于违法活动的设备上。

第六十四条 配合与协助义务

64.1 用户应当配合甲方基于第二十一条开展的授权核验,并如实提供必要的信息与说明。

64.2 用户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联系信息,包括使用者姓名、所属主体名称与绑定手机号码。

64.3 用户同意甲方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约定,通过与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列联系方式取得联系。

第六十五条 联系信息的维护

65.1 用户所提供的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5.2 因用户未及时通知,致使甲方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或者通知无法送达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用户承担。


第十章 数据与隐私保护

第六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依据

66.1 甲方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现行有效的规定。

66.2 甲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用户行使权利的方式以及对外提供规则,以甲方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计调管家隐私政策》为准。

66.3 《隐私政策》构成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协议所作相关提及,仅为便于用户理解之目的所作的重述;其与《隐私政策》不一致的,以《隐私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业务数据的本地存储

67.1 用户在使用本软件过程中形成、录入、编辑或者存储的全部业务数据,包括景点数据、行程数据、报价数据、成本数据、客户数据等,均保存在用户本机存储介质中。

67.2 甲方不收集、不上传用户的行程数据与报价数据。

67.3 除用户主动发起的上报、导出后另行传送或者其他由用户自主决定的情形外,用户业务数据不以任何方式进入甲方服务器。

67.4 甲方不持有用户业务数据的副本,无从代为实现本机业务数据的导出、备份、迁移或者删除。前述事项由用户自行完成,甲方可以依第六条的约定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引。

第六十八条 授权与设备信息的收集

68.1 为实现本条第二款所述目的,并基于用户在购买、生成激活码与激活环节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甲方在必要范围内处理下列信息:

68.1.1 用户在生成激活码环节所提供的绑定手机号码,该信息为必填项,为十一位中国大陆手机号码;

68.1.2 用户在客户端激活环节所使用的激活码与相应设备的指纹;

68.1.3 甲方就激活码的生成、延长、改配、撤销等操作所形成的记录。

68.2 甲方处理前述信息的目的,限于核验用户授权资格、管理设备绑定关系以及开展售后对账与溯源。

68.3 甲方不向用户索要密码、身份证件号码、支付账号或者其他与前述目的无关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存储地点与安全存储

69.1 用户业务数据存储于用户本机,其安全风险由用户自行防护。

69.2 激活信息与授权信息的存储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华南地区。

69.3 甲方采取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前述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篡改或者丢失。

第七十条 第三方共享的禁止与例外

70.1 甲方不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者共享用户的业务数据。

70.2 除下列情形外,甲方不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70.2.1 事先取得用户同意;

70.2.2 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配合监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所必需;

70.2.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0.3 甲方所选用的服务提供商,仅在实现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处理相关信息,并应当与甲方之间存在书面或者同等的约束。

第七十条之一 企业客户的告知与授权义务

70-1.1 用户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将本软件的授权分配给其员工、成员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该企业客户应当在向甲方提供相应个人信息之前,向该自然人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下列事项:

70-1.1.1 甲方的名称与联系方式;

70-1.1.2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与保存期限;

70-1.1.3 该自然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权利的方式与程序;

70-1.1.4 甲方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计调管家隐私政策》的查阅路径。

70-1.2 该企业客户应当就其向甲方提供绑定手机号码、使用者姓名以及其他个人信息的行为,取得该自然人的单独同意,或者确保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合法性基础。该企业客户向甲方提供前述个人信息的,视为其已履行前款所述告知义务与本款所述取得同意义务。

70-1.3 该企业客户应当留存其已履行前两款所述义务的真实、有效凭证,并在甲方要求核验时于合理期限内提供。

70-1.4 该企业客户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述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甲方因此受到损失、被责令改正、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其他责任的,该企业客户应当赔偿甲方由此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罚款、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与为应对调查所支出的费用。

70-1.5 使用者本人就其个人信息向甲方提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撤回同意或者其他权利请求的,甲方按《计调管家隐私政策》规定的程序受理,不以该企业客户的同意为前置条件。

第七十一条 用户的删除与导出

71.1 用户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处理其本机数据:

71.1.1 使用本软件的导出功能生成数据包,以实现留存与迁移;

71.1.2 卸载本软件并删除本机数据目录,以清除本机全部业务数据;

71.1.3 在授权期间届满后停止使用,并自行删除本机数据。

71.2 用户就其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的,按《隐私政策》所述途径提出。

71.3 甲方依法应当留存相关记录的,不受前款删除请求的约束。

第七十二条 数据安全的责任划分

72.1 甲方负责就其自有服务器上的授权与设备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72.2 用户负责其本机设备的安全,包括访问控制、口令管理、加密备份与防病毒措施。

72.3 因用户设备被他人非法控制、用户账号或者设备被他人使用所致的数据泄露或者其他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第七十二条之一 数据责任的划分

72-1.1 用户的业务数据存储于用户本机设备,甲方不收集、不上传、不存储该等数据。业务数据的备份、保管与安全防护由用户自行负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对业务数据不承担存储、备份、恢复或者迁移义务。本款与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一致。

72-1.2 激活与授权数据由甲方存储,并按《计调管家隐私政策》所载规则处理。甲方就该等数据承担的责任范围依该政策确定,不因本章或者第十二章的约定而免除。

72-1.3 用户使用本软件录入、计算、生成的报价、行程文档、导出文件及其他业务成果,其准确性、完整性与适用性由用户自行核验并负责;用户对外交付或者使用该等成果的,应当自行完成审核与确认。本款与本协议第八十三条的约定并行适用。

72-1.4 用户因使用前款所述业务成果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或者遭受损失的,由用户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涉;但因甲方存在过错,或者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损失的情形除外。该等情形的认定与责任承担,适用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72-1.5 本条为本章数据相关责任分工的概括性条款,与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约定互为补充;具体事项仍按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

第七十三条 软件及相关成果的权利归属

73.1 本软件及其相关文档、界面设计、源代码、商标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73.2 前款所称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73.2.1 源程序与目标程序;

73.2.2 界面设计、版式设计、交互流程与布局安排;

73.2.3 图标、插图、美术素材与图形标识;

73.2.4 使用手册、帮助文档、示例文件及其他文字资料与图表;

73.2.5 数据模型、成本库结构、计算方法与排版规则等技术信息;

73.2.6 商标、商号、域名及与本软件有关的其他商业标识。

73.3 本软件的著作权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以是否发表、是否办理登记为条件。甲方是否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不影响其依本章享有的权利。

73.4 用户不因下载、安装、激活、购买或者使用本软件,取得本软件或者其任何部分的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73.5 品牌定制不改变本软件的权利归属。定制版本所包含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功能模块、技术方法与通用组件,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归甲方享有。甲方在定制过程中形成的、可以复用于其他客户的技术成果,包括配置化框架、界面组件、模板、脚本、构建工具与流程方法,同样归甲方享有,甲方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73.6 专为本次品牌定制配置的文件,包括载入用户品牌标识的图形文件、配色配置、启动页与相关配置文件,其著作权按下列规则确定:

73.6.1 由甲方独立创作的,归甲方享有,甲方授予用户为使用定制版本所必需的、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

73.6.2 由用户提供的,归用户或者其权利人享有;

73.6.3 由双方共同创作的,其归属与行使由双方另行约定。

73.7 甲方交付的品牌定制成果以可执行的目标代码形式为限。用户不因定制取得源代码、构建脚本或者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十四条 软件使用许可的范围与计量

74.1 用户就其购买的激活码所取得的,为基于本协议约定的有限的、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用户对软件仅取得使用权,不取得所有权。

74.2 前款许可的内容以用户在自身经营范围内使用本软件功能所必需者为限,包括:

74.2.1 在获准设备上安装并运行本软件的目标代码形式;

74.2.2 为使用本软件功能所必需的加载、显示、存储与临时复制;

74.2.3 为防止本软件损坏而制作一份备份复制件,但该备份复制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应当在用户删除本软件时一并销毁。

74.3 甲方以激活码为计量单位授予使用许可,一枚激活码对应一名使用者;一枚激活码项下的设备容量,以用户购买并实际取得的配额为限。

74.4 计算机设备与移动电话设备分别计数,互不占用。用户按甲方公示的价目加购设备容量的,自加购生效之时起计入该枚激活码项下的设备容量。用户超出容量配额安装、激活或者运行本软件的,构成对本章的违反。

74.5 同一设备重复激活的,不重复占用容量配额。用户更换设备的,应当在原设备解除激活后,在新设备上激活。用户减少设备容量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按保留最近活跃设备的方式裁减。

74.6 一枚激活码项下登记的使用者发生变动的,用户应当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自行转让激活码或者径行交由他人使用。

74.7 激活码仅用于校验授权的有效性。用户不得对激活码本身实施复制、传播、公开发布、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行为。

74.8 本软件的许可使用权自相应授权期间开始之时起算,于相应授权期间届满、本协议终止或者授权被撤销之时终止。

第七十五条 用户业务数据及导出文件的权属

75.1 用户自行录入并存储于本机的业务数据,归用户所有。

75.2 前款所称数据,包括用户所形成的景点数据、行程数据、报价数据、成本数据、客户数据、供应商信息以及其他同类记录。

75.3 甲方对用户业务数据不主张著作权、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也不将其用于自身经营、产品开发或者对外提供。

75.4 业务数据存储于用户本机,由用户自行管理与备份。甲方不因本章承担对业务数据的保管、备份或者恢复义务。

75.5 用户对本软件所导出的文件,按下列规则确定权利边界:

75.5.1 导出文件中由用户录入或者提供的文字、图片、行程与报价内容,其权利归用户享有;

75.5.2 导出文件中包含的软件版式设计、模板、排版规则、框架结构、图标与固定图形元素,其著作权归甲方享有;

75.5.3 用户可以将导出文件用于自身经营活动,包括向自身客户交付;

75.5.4 用户不得将软件的版式设计、模板或者排版规则作为自有成果对外提供、销售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不得利用导出文件反推、复制或者仿制软件的排版功能与模板结构,也不得删除或者改变导出文件中甲方的权利管理信息、著作权声明或者商标标识;

75.5.5 导出文件中含有第三方素材、字体或者图片的,其权利由相应权利人享有,用户应当在该第三方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导出文件。

75.6 用户对业务数据的内容及其使用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保证其录入、生成的内容不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因业务数据的内容、准确性或者对外提供引发的争议,由用户自行处理;甲方因此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用户应当使甲方免受损害,并赔偿甲方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75.7 甲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接触用户本机数据的,应当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隐私政策》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技术措施、反向工程之禁止与商标使用规范

76.1 甲方为保护本软件著作权,在本软件中采取激活校验、设备指纹、授权期限控制等技术措施。

76.2 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另有授权外,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76.2.1 对本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或者以其他方式将目标代码转换为可读形式;

76.2.2 规避、破坏、绕过、禁用前项技术措施,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帮助、便利或者技术服务;

76.2.3 制作、获取、使用、传播用于生成、计算、破解激活码的程序、脚本、数据或者装置;

76.2.4 复制、修改、翻译、改编本软件或者制作其演绎作品,或者将本软件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成分并入其他软件或者其他作品;

76.2.5 删除、改变本软件或者其导出文件中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著作权声明或者商标标识;

76.2.6 利用本软件存在的技术缺陷,获取超出许可范围的功能、容量或者期限。

76.3 用户因实施前款行为所获得的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或者提供,亦不得用于自身经营。

76.4 本章不妨碍用户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学习和研究本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本软件的方式使用本软件。用户依该规定使用本软件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因此获得的中间结果、衍生文件或者技术手段。

76.5 「计调管家」及与之相关的文字、图形、字母、名称与标识,为甲方享有权利的商业标识。甲方是否就该等标识取得商标注册,不影响其依使用所建立的合法权益主张权利。

76.6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76.6.1 将「计调管家」或者与之近似的标识,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申请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域名、应用名称、自媒体账号名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

76.6.2 将「计调管家」作为自身的商标、商号、产品名称或者服务名称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其为本软件的权利人或者开发者;

76.6.3 以可能使公众误认为甲方为该用户提供了担保、授权、技术支持,或者与该用户存在投资、合作、代理关系的方式使用「计调管家」;

76.6.4 申请注册或者协助他人申请注册与甲方在先使用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76.6.5 擅自使用、复制或者改作甲方享有权利的商标标识、图形、包装装潢或者其他商业外观。

76.7 用户可以为说明其使用本软件的客观事实,以文字形式指称本软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可以在宣传其自身产品与服务时引用甲方名称与本软件名称。用户依前项使用的,应当使相关公众能够清楚识别本软件的来源,不得暗示用户对软件享有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76.8 因用户实施本条所禁止的行为所取得的任何成果,其权益均由甲方享有,用户应当予以转移并承担相应费用。用户违反本条关于商标与名称使用规范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用户撤回、撤销或者注销相关的申请与标识。

第七十七条 第三方组件与开放源代码

77.1 本软件所包含的第三方开放源代码组件、第三方库文件、素材、字体或者其他组件,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由相应权利人享有。

77.2 用户应当在该组件的许可条款范围内使用本软件,不得超出前述许可条款的范围。用户可以通过向甲方查询的方式,获取相关组件的名称、权利人与许可条款的获取途径;甲方可以以在本软件内、安装包内或者官方网站上适当披露的方式提供前述信息。

77.3 第三方组件依其许可证要求软件提供者开放源代码的,甲方仅在该许可证要求的范围内,向该组件的被许可人提供相应部分的源代码。用户据此取得的源代码,不得用于本协议所禁止的用途。

77.4 第三方组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其告知事项适用《计调管家隐私政策》的相关规定。

77.5 甲方对第三方组件不提供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担保,包括不侵权担保、适用性担保与可获得性担保。因第三方组件的许可条款发生变更、终止或者被第三方主张权利,致使甲方需修改、替换或者停止提供该组件的,甲方可以自行决定处理方式。

77.6 甲方应当确保本软件内置的字体已取得与软件用途相适应的授权。用户对导出文件进行超出软件一般用途的复制、传播、印制或者用于商品包装的,应当自行确认并取得相应授权。本款所称字体不包括用户自行导入的素材,用户自行导入的素材由用户自行负责。

77.7 用户对第三方组件的另行提取、单独使用或者再许可的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侵权救济与损失赔偿

78.1 发现本软件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侵害的,用户可以向甲方通报。

78.2 用户违反本章规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78.2.1 通知用户限期改正;

78.2.2 限制、暂停或者撤销该用户的激活码,使其项下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失效;

78.2.3 终止本协议项下的使用许可;

78.2.4 要求用户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78.3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取何种维权措施,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主张权利。前款措施不影响甲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救济,包括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就涉嫌犯罪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78.4 用户应当赔偿甲方因用户违反本章所受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甲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用户因违反本章所获得的利益,以及甲方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鉴定费、差旅费与诉讼费用。

78.5 用户应当配合甲方的前述维权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与使用说明。

78.6 本章规定的救济与本协议第十三章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并行适用。责任竞合时,甲方可以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规定,但不得就同一损失重复获得赔偿。

第七十九条 许可终止后的义务与本章的存续

79.1 使用许可因期限届满、激活码被撤销、本协议终止或者其他事由终止的,用户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软件。

79.2 用户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使用本软件的导出功能导出并妥善保存其业务数据。

79.3 用户应当在停止使用后,卸载本软件并删除本机存储的程序文件、安装包与备份复制件。用户以纸质、光盘、移动存储介质或者其他载体保存的软件复制件,应当一并销毁或者返还甲方。

79.4 不论取得方式如何,用户持有或者控制的含有本软件程序文件的复制件,均适用前款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用户的业务数据,业务数据由用户自行处理。

79.5 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本章关于知识产权归属、业务数据权属、导出文件权利边界、救济与赔偿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二章 免责与责任限制

【特别提示】第八十条 按现状提供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80.1 本软件按其现状提供。

80.2 甲方不就本软件作出下列担保或者承诺:完全无缺陷、不间断运行、完全满足用户的特定需求、与特定软硬件完全兼容、永不中断任何功能或者产生特定的业务成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保证义务不因本款而免除。

80.3 本软件可能含有尚未发现的技术缺陷。甲方可以通过版本更新予以修复,但不因此负有必然的修复义务。

【特别提示】第八十一条 数据损失风险的免责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81.1 因用户系统环境、网络故障或者用户操作有误所致的数据损失,甲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81.2 前款所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损坏、存储介质失效、操作系统或者第三方软件冲突、病毒或者恶意程序侵害、断电、误删除、误覆盖、误操作等。

81.3 用户未按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导出并留存业务数据包,致使数据损毁、丢失、灭失而无法恢复的,就其中本可以通过数据备份避免的损失部分,甲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本章与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特别提示】第八十二条 第三方原因的免责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82.1 因网络运营商、基础电信服务提供商、云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操作系统提供者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不作为、故障或者限制,致使本软件无法使用或者使用受限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82.2 因用户与其客户、合作伙伴或者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争议所导致的损失,与甲方无涉。

【特别提示】第八十三条 业务成果的免责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83.1 本软件的输出结果、计算结果与排版效果,取决于用户输入的数据、所选的参数与所用版本,甲方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适用性作出保证。

83.2 用户因使用本软件的业务成果而与他人产生争议或者遭受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第八十四条 减损义务的履行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84.1 发生可能致损失扩大的情形时,用户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84.2 用户未采取前款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部分不得请求赔偿。

【特别提示】第八十五条 免责与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边界

85.1 本章各条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甲方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的约定,其适用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限。

85.2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本协议相应条款在其无效范围内不发生效力:

85.2.1 免除或者减轻甲方因其造成用户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

85.2.2 免除或者减轻甲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条款。

85.3 依法律规定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的责任,不因本章约定而免除或者减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法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因软件存在缺陷造成用户损害的侵权责任,以及用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85.4 本章各条款的效力相互独立。本章某一条款被认定为不成为合同内容、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本章其他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并可参照第十六章的规定处理。

85.5 甲方已就本章各条款采取条首标识、字体加重、单独成章或者其他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用户要求甲方就本章任一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说明的,甲方应当依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列联系方式予以说明。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第八十六条 用户的违约情形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86.1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86.1.1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应付款项;

86.1.2 未按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购买和使用激活码,致使实际使用人数超出所购授权数量;

86.1.3 转借、出租、转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激活码;

86.1.4 将激活码公开发布至网络;

86.1.5 对本软件实施反向工程、反汇编、反编译、破解或者其他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86.1.6 制作、传播用于绕过激活校验的程序、脚本、补丁或者其他工具;

86.1.7 删除、篡改本软件中的权利管理信息;

86.1.8 侵犯甲方就本软件享有的知识产权;

86.1.9 因其业务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致使甲方遭受损失;

86.1.10 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改正。

86.2 用户的所属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视为用户的行为。

【特别提示】第八十七条 甲方可采取的措施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87.1 用户违约的,甲方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措施:

87.1.1 以书面方式警示并要求限期改正;

87.1.2 中止或者限制部分功能、停止提供连续版本的更新;

87.1.3 撤销相关激活码,使该码项下所有设备立即失效;

87.1.4 终止全部或者部分授权;

87.1.5 终止本协议;

87.1.6 要求用户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7.1.7 法律允许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87.2 甲方采取前款措施的,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特别提示】第八十八条 催告与补救期限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88.1 除用户所实施的行为已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或者违法情形明显外,甲方在采取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述措施前,应当向用户发出催告并给予合理的补救期限。

88.2 用户在补救期限内完成改正并消除影响的,甲方可以不采取或者减轻前述措施。

88.3 用户再次实施同类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直接采取相应措施,不受前款限制。

【特别提示】第八十九条 损失赔偿的范围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89.1 用户违约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用户应当予以赔偿。

89.2 前款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甲方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差旅费与调查取证费用。

89.3 用户超出授权数量使用本软件的,应当就超出的部分补缴相应价款,并按双方确认的订单或者报价单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89.4 甲方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依法确定。

第九十条 甲方的违约情形

90.1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交付激活码或者完成相应配置变更,且在用户书面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用户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

90.2 因甲方原因致用户无法使用本软件,且经双方确认或者经有权机关认定属实的,用户可以就其直接使用损失要求赔偿,并可以依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退还相应价款。

90.3 甲方依据第十二章免责或者限制责任的事由成立的,不适用前款约定,但第八十五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违约与责任的竞合

91.1 用户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甲方有权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请求权基础,但不得就同一损失重复获得赔偿。

91.2 本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影响甲方依法主张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权利。


第十四章 协议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二条 本协议的生效与期限

92.1 本协议自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使用行为发生之时起生效。

92.2 本协议的期限持续至用户在甲方处的所有授权期间届满且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时。

92.3 本协议的期限与各枚激活码的授权期间相互独立。授权期间届满并不当然导致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亦不当然延长任何授权期间。

【特别提示】第九十三条 本协议的变更

93.1 甲方可以基于法律、行政法规与监管要求的变化,以及产品形态、技术方案与经营策略的调整,对本协议作出修订。

93.2 修订后的协议文本自甲方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并载明新的生效日期之时起,对下列事项发生效力:

93.2.1 修订文本生效后新发生的下载、安装、激活或者其他首次使用行为;

93.2.2 修订文本生效后成立的新的授权关系,包括续费、加购与重新购买;

93.2.3 修订文本生效后用户与甲方之间新达成的其他合意。

93.3 就修订文本生效前已经成立并仍在履行的授权关系,修订文本仅在下列情形下对其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

93.3.1 修订系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所必需;

93.3.2 修订不减损用户的既有权利,不增加用户的既有义务,且不涉及价款、授权范围、授权期间、设备配额、免责与责任限制、协议变更与争议解决等对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93.3.3 用户就该项修订作出明示同意。

93.4 除前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所列情形外,甲方拟就仍在履行的授权关系适用涉及价款、授权范围、授权期间、设备配额、免责与责任限制、协议变更与争议解决或者其他对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的修订的,应当在修订文本发布前,以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述方式逐一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自通知到达之日起经过不少于三十日的期间后方得适用。

93.5 甲方应当在官方网站上持续公布本协议的历史版本及其生效日期,保证用户可以便利、完整地阅览与下载,并留存各版本的公布时间记录。

93.6 甲方就本协议的修订采取条首标识、字体加重或者在官方网站上作出变更说明等方式,提示用户注意修订的内容。用户要求甲方就修订内容作出说明的,甲方应当予以说明。

【特别提示】第九十四条 变更的异议与适用

94.1 用户不接受修订后协议的,可以自修订文本发布之日起,或者自第九十三条第四款所述通知到达之日起,停止使用本软件,并可以按本协议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所述方式处理其本机数据。

94.2 用户在第九十三条第四款所述期间届满后继续使用本软件,且未向甲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其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94.3 用户在前款所述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就尚未履行的授权期间所对应的价款处理,适用本协议第五十四条。

94.4 就变更生效前已经完成的交易,其价款的支付、授权期间的计算与其他已经确定的事项,继续按变更前的约定执行,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终止事由

95.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或者其项下的相应授权终止:

95.1.1 用户持有的全部激活码授权期间届满且未续费;

95.1.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95.1.3 用户实施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述违约行为,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

95.1.4 用户存在转借、转卖、公开发布激活码、逆向工程、破解、绕过激活校验等违规使用情形,甲方终止其授权;

95.1.5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95.1.6 用户作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主体被依法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95.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裁断;

95.1.8 用户利用本软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用户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监管要求,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95.2 出现前款第四项所列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终止用户的授权,并可以撤销相关激活码。

第九十六条 终止的方式与生效

96.1 依据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终止的,甲方应当以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述方式向用户发出终止通知。

96.2 终止通知自到达用户之时起生效;通知中载明晚于到达时间的,自所载明的时间起生效。

96.3 因不可抗力终止的,自有权终止的一方发出的通知到达对方之时起生效。

96.4 用户收到终止通知后,可以在通知所载明的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事实与理由。通知未载明异议期限的,用户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96.5 甲方应当对用户的异议予以复核,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异议成立的,甲方应当撤回终止措施,或者采取与其情节相当的其他措施;异议不成立或者用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终止措施自原通知所载明的时间生效。

第九十七条 终止后的处理

97.1 本协议或者相应授权终止后,用户应当:

97.1.1 停止使用本软件;

97.1.2 卸载本软件删除本机数据目录,或者以其他方式清除本机留存的本软件及其数据;

97.1.3 停止使用与本软件相关的商标、标识与其他商业外观。

97.2 终止后,用户可以就其本机业务数据导出数据包后留存。

97.3 终止不影响甲方就已到期应收取的价款、已经发生的违约金、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法律救济的行使。

97.4 就终止后是否需要退还部分价款、调整授权事项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确定。本协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适用。

第九十八条 存续条款

98.1 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下列条款继续有效:

98.1.1 第七章中关于设备激活、解除与数据处理后果的相关约定;

98.1.2 第十章与第十一章中关于数据处理与知识产权的约定;

98.1.3 第十二章关于免责与责任限制的约定;

98.1.4 第十三章关于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的约定;

98.1.5 第十五章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98.1.6 第十六章关于条款可分性的约定;

98.1.7 第十七章关于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的约定;

98.1.8 第十八章关于通知与送达的约定;

98.1.9 依其性质应当继续有效的其他条款。

98.2 前款关于存续的安排,不影响任何一方就终止前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主张救济,也不影响已经产生的价款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与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九十九条 不可抗力的定义

99.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9.2 前款所称情形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政府行为、法律政策的重大变化、基础电信网络的全局性故障以及其他类似情形。

第一百条 通知与证明

100.1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说明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与范围。

100.2 受影响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由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合理说明。

100.3 未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对方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部分不得免责。

第一百零一条 中止履行与减损

101.1 不可抗力存续期间,受影响方可以就受影响的部分中止履行。

101.2 受影响方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履行。

101.3 不可抗力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

第一百零二条 免责范围

102.1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未能履行、迟延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受影响方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02.2 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之后的,不适用前款免责规定。

102.3 金钱给付义务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但不可抗力致使用户无法享受对应服务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解除

103.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103.2 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时起生效。

103.3 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第九十七条所述方式作出处理。


第十六章 条款可分性

第一百零四条 部分无效的处理

104.1 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104.2 前述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可执行的认定,仅在其相应的范围内发生效力,不影响该条款在其余范围内的适用。

第一百零五条 条款的替代

105.1 前款所述情形发生时,双方应当以最接近该无效或者不可执行条款原有经济效果与商业目的、并且合法有效的条款予以替代。

105.2 双方未能就替代条款达成一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应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条款的解释

106.1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检索而设,不影响相应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106.2 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应当结合协议目的、相关条款之间的一致性、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作出。

106.3 本协议各条款之间相互补充;同一事项在多处出现的,按其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性确定。


第十七章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第一百零七条 适用法律

10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7.2 本协议的适用不依赖于任何国际私法规则或者冲突规范的指引。

第一百零八条 协商解决

108.1 双方因本协议所发生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08.2 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列方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请求。收到请求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回应。

【特别提示】第一百零九条 诉讼管辖

109.1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109.2 前款约定不影响任何一方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行为保全的权利。

109.3 用户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双方住所地、经营地发生变化,不影响本条第一款管辖约定的适用。

109.4 用户为自然人,且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本软件的,本条第一款不限制该用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该用户可以向本合同的履行地或者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9.5 本条第一款被有权机关认定为不成为合同内容、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109.6 本条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具有独立性。本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条 争议期间的继续履行

110.1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本身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110.2 就争议事项达成解决或者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之前,用户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已经到期的款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争议解决费用的承担

111.1 争议解决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法律规定的承担主体负担。

111.2 生效法律文书另有裁决的,按其裁决执行。

111.3 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八章 通知与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通知的方式与送达

112.1 双方之间的通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112.1.1 专人送达并取得签收;

112.1.2 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寄送至第一百一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所列地址;

112.1.3 电子邮件;

112.1.4 微信、短信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式;

112.1.5 电话沟通并留存记录;

112.1.6 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112.2 前述通知按下列规则视为送达:

112.2.1 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时视为送达;

112.2.2 邮寄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因收件方原因致使邮件被退回的,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112.2.3 电子邮件送达的,以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

112.2.4 即时通讯方式送达的,以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112.2.5 公告送达的,以发布之日视为送达。就终止授权、撤销激活码等针对特定用户的通知,甲方应当同时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方式之一作出。

112.3 就全体用户所作的一致性安排、规则发布、价格调整、协议变更之类的事项,甲方可以以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作出通知。就终止授权、撤销激活码等针对特定用户的通知,甲方应当同时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方式之一作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甲方的联系方式

113.1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联系方式如下:

项目 内容
名称 有点意思文旅科技(广西)有限公司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西路
微信 ydys_liangyejing
电话 15678850310
电子邮箱 530338074@qq.com
官网 https://ydystravel.cn

113.2 前款联系方式变更的,甲方应当在官方网站上更新,更新后的联系方式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用户联系信息的变更

114.1 用户应当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信息真实、有效。

114.2 用户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

114.3 用户所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经失效,致使通知无法送达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用户承担。

【特别提示】第一百一十五条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115.1 双方确认:本协议所载明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以及其他联系方式,同时作为双方在争议解决程序中所出具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115.2 有权机关或者对方按前述地址送达法律文书的,即使未能实际签收,亦按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规则视为送达。

115.3 前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未通知的,以原地址为送达地址。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完整协议

116.1 本协议及其组成部分构成双方就本软件使用许可事项所达成的全部理解,并取代此前双方之间就同一事项所作的一切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谅解、承诺与其他安排。

116.2 双方在订约前的磋商过程中所形成的方案草案、报价草稿、宣传资料与口头说明,除已明确纳入本协议或者其组成部分外,均不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

116.3 甲方在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渠道所发布的产品介绍、功能说明与推广内容,除被明示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外,仅为要约邀请性质的信息展示,不构成对所依据条款的变更。甲方应当保证其发布的前述内容真实、准确,不违反广告、反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117.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者义务转让、让与、出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给第三方。

117.2 甲方因合并、分立、重组、业务转让或者其他合法事由,需要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可以径行转让,并应当以合理方式告知用户。

117.3 受让人取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后,本协议的条款继续适用于受让人与用户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权利的放弃

118.1 一方未行使或者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项权利的放弃。

118.2 一方对某项违约行为的个别豁免,不构成对其他同类违约行为的豁免。

118.3 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方为有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语言与文本

119.1 本协议以简体中文订立。

119.2 本协议可能存在翻译文本,不同文本之间存在差异的,以简体中文文本为准。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三方渠道

120.1 甲方可以就本软件的销售、推广设立代理商、经销商或者其他合作渠道。前述主体的行为,以其与甲方之间的约定以及依法应适用的规则确定。

120.2 前述主体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所作的陈述、承诺或者约定,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协议的版本与生效日期

121.1 本协议自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使用行为发生之时起对用户发生效力。

121.2 本协议的版本信息与生效日期如下:

项目 内容
协议名称 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
版本 V1.0
生效日期 2026 年 10 月 26 日

121.3 同一网址上先后发布的版本发生不一致的,以所载明生效日期在后的文本为准。